第110章 他不敢开枪! 警察孟川,我真不是法医
盾牌后面紧跟著两个人,一个拿著警棍和催泪喷雾,另一个端著那种能叉人的长钢叉;
最后面……是胡大队!他手里握著一把手枪!我亲耳听见他喊,『都给我上!不行我就开枪!』”
他话音刚落,旁边的丁海棠猛地扑到孟川面前,一把死死抓住孟川的胳膊,声音带著哭腔:
“孟警官!求求您,您快上去拦住他们。千万別让他们开枪啊!那可是我亲二哥,他就是犯病了,没干啥伤天害理的事,他砍伤了我,算我活该。我求你们別打死他!”
孟川被她抓得生疼,同时也敏锐地注意到,当丁海棠抓住自己手臂的瞬间,站在一旁的支书余庆……
余庆眉头微蹙,眼神飞快地掠过丁海棠的手和孟川的脸,表情透著一丝难以言喻的不自然,隨即又迅速移开了视线。
“丁主任!冷静!先冷静!”孟川沉声安抚,不动声色地抽回了自己的手臂,“放心,胡大队他不敢开枪!”
开枪容易,善后难如登天!
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》冰冷的条文,瞬间在孟川脑海中清晰浮现:
第十二条,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,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,保护现场,並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。
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,应当及时进行勘验、调查,並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。
第十三条,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,应当將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。
第十四条,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、武器,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、財產损失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。
每一个字都重若千钧,
如同冰冷的枷锁。
这就意味著,胡莱如果扣下扳机,他面对的將是一套极其严格、近乎苛刻的调查程序。
必须用无可辩驳的证据链证明:
他使用武器的行为是
合法的(严格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十五种情形之一)、
正当的(当时情境下已无其他更温和手段可选择)、
必要的(面临的是正在发生的、危及生命的紧迫危险)。
而此刻的丁禹兮呢?
他独自一人,持一把菜刀,被围困在狭小的臥室內。
並没有劫持任何人质,也未对现场其他任何人造成实质性的、即时的生命威胁。
如果巡特警大队在破门强攻时,丁禹兮持刀疯狂挥砍民辅警,那一刻开枪必然是合法的。
但即便如此,这个时机也如同电光火石,稍纵即逝!一旦队员退开或者被盾牌挡住,危险解除,再开枪的必要性就值得商榷了。
更要命的是现场环境。
胡莱和他的队员们挤在狭窄的门口和过道,丁禹兮在逼仄的臥室內如同失控的弹球般“上躥下跳”,动作毫无规律可循。
在这种极端复杂、视线严重受阻、人员高度密集的室內狭小空间开枪,后果不堪设想!
一旦子弹未能击中目標,必然会在在水泥墙、地面发生跳弹,那失控的流弹会打中谁?
可就不好说了。
此外,孟川对基层民警的射击训练水平再清楚不过:一年一次例行训练,一次寥寥数发子弹。
在平静开阔的训练场上,打15米固定靶,脱靶的情况都屡见不鲜。
更別提实战了。
心理素质、环境压力、移动目標、空间限制……实战射击的难度是训练场的十倍、百倍!
在那种混乱、逼仄、肾上腺素飆升的环境中,胡莱能精准地一枪命中丁禹兮而不造成任何附带伤害吗?